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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溫嶺法院偽造原告到庭筆錄 稱都是這么做的
來源:網(wǎng)群國際    瀏覽:

  上級法院裁定繼續(xù)審理的案件被一審法院另行立案,原告沒有出庭,庭審筆錄赫然寫著“查明原告到庭”。沒有授權委托書,甚至沒有民事起訴狀,法官卻煞有介事地開庭審理并下達民事判決書,而民事庭長感覺并無不妥。

  “2012年2月28日這天,我正在200公里遠的寧波跑運輸,分身無術,卻被法官‘寫進’溫嶺市法院的庭審現(xiàn)場!

  2012年10月13日,金健得到通知,溫嶺法院(2011)臺溫商初字第1534號民事案件即將在臺州中院二審開庭,作為上訴人的他翻閱著一審庭審筆錄,感到大惑不解。

  庭審筆錄記載:“書記員:報告審判長,本案原告金健及其委托代理人卓茂才、被告蔡某華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開庭準備工作就緒,請開庭!薄皩徟虚L:根據(jù)書記員查明,今天出庭的各方當事人有原告金健,男,1981年10月出生……經(jīng)核對,原告金健及其委托代理人卓茂才符合法律規(guī)定,可以參加本案訴訟!

  金健是浙江溫嶺本地人,今年31歲,針對溫嶺市法院(2011)臺溫商初字第1534號民事案件,他告訴法治周末記者:“我從來沒有遞交過起訴狀,也沒有委托他人代理,這是法官搞的虛假案件!

  浙江明權律師事務所律師卓茂才表示,他并未受到金健的委托,只是礙于情面,被法官三番五次做工作才去出庭的。

  擔保糾紛案 一波三折

  民間借貸,在浙江溫嶺十分普遍、活躍。

  事情得從5年前說起。2007年3月21日,溫嶺市奧康鞋業(yè)公司因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向金健借款105萬元,合同約定借款期限7個月,擔保人為蔡某華。

  “然而,借款到期后奧康鞋業(yè)公司沒有償還借款,借款經(jīng)手人老板娘高某莫名失蹤!苯鸾τ浾哒f,在訴訟時效將滿的2009年10月9日,他將委托卓茂才律師,將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蔡某華告上溫嶺法院,請求被告承擔奧康鞋業(yè)公司借款之擔保責任。

  2009年10月13日,金健收到溫嶺法院的受理案件及繳費通知書,案號為“(2009)臺溫商初字第1886號”,此后,金健接到的法院所有法律文書,在首要位置都注明了這一案號,其中包括訴前保全裁定。

  經(jīng)過漫長的10個月的等待,2010年8月20日,該案在溫嶺法院開庭,被告人蔡某華當庭否認為這筆借款提供了擔保,“沒有簽過名,捺過手印”。

  作為證據(jù),原告向法庭出示了經(jīng)過法院委托所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以證明借款合同上的“蔡某華”3個字為其本人書寫,被告反駁道:“這份鑒定結論錯誤,鑒定所技術不足,是按照肉眼看出的,且鑒定人員年齡過高,均大于60歲,老眼昏花,我們持有異議。”

  庭審后不久,蔡某華向公安機關報案,稱金健偽造借款合同,有詐騙嫌疑,3個月后,溫嶺市公安局對金健以妨害作證罪呈批立案,法院遂作出裁定,中止了本案的訴訟。

  2011年5月4日,溫嶺法院又作出第二份裁定,認為金健的行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駁回起訴,如公安機關偵查后認為不構成犯罪,可重新起訴,再行主張權利。金健不服,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向臺州中院提出上訴。

  金健認為,公安機關的《呈批立案表》不等同于《立案決定書》,債權人的權利應當予以保護。

  在此期間,溫嶺市公安局委托上級公安機關對蔡某華筆記重新進行了鑒定,結論與前次鑒定相同。2011年7月4日,溫嶺市公安局以現(xiàn)有證據(jù)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為由,決定撤銷金健妨害作證案。同年10月21日,臺州中院作出裁定,撤銷溫嶺法院“臺溫商初字第1886號”裁定,指令溫嶺法院繼續(xù)審理。

  經(jīng)過兩年的折騰,金健已經(jīng)精疲力竭,本以為溫嶺法院會遵照臺州中院意見繼續(xù)審理,但法官告知他,在駁回起訴的裁定發(fā)出后,溫嶺法院已經(jīng)結案,必須重新立案才能審理。

  “我們都是這么做的”

  “對于法院這種重新立案的做法,我是反對的,那樣會出現(xiàn)很多問題,訴訟費、代理費等,時間上也可能會拖得更長!苯鸾≌f,我們只要求法院繼續(xù)審理。

  然而,意想不到的情況出現(xiàn)了。

  2011年11月24日,金家收到來自溫嶺法院的特快專遞,里面裝有加蓋法院公章的受理案件及繳費通知書、審判庭成員告知書和舉證通知書等法律文件,但案號全部為(2011)臺溫商初字第1534號。同信寄達的還有金健兩年前的民事起訴狀,要求金健一并簽字后寄回溫嶺法院。金健面臨著“被原告”的尷尬,但他未予理睬。

  金健告訴法治周末記者:“閱卷時又發(fā)現(xiàn)一件荒唐事,我家人簽收的特快專遞,在法院郵寄送達的回執(zhí)上,卻出現(xiàn)了‘本人’簽收的特別注明!

  “我也收到法院的開庭傳票等法律文件,我明確告訴法官,你重新立案,變更了案號,那么就是全新的案子,當事人沒有委托我,我不能代理!

  卓茂才律師供職的明權律師事務所與溫嶺法院僅有百米之遙,他坦承在法官的再三請求下,礙于情面,在未被授權的情況下出庭為前原告主張權利。

  “按道理我要再收取一份代理費的,可話說回來,人家沒委托我憑什么收費?”

  沒有原告的理睬,溫嶺法院民二庭組成了與一審審判人員不同的審判庭,在2012年2月28日開庭審理了此案。2012年6月29日,下達了(2011)臺溫商初字第1534號判決書,駁回原告金健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鑒定費等費用由金健負擔。

  接到判決書的金健一頭霧水,他在第一時間上訴至臺州中級法院,其中很重要的一條理由是,上訴人沒有重新起訴,溫嶺法院所立(2011)臺溫商初字第1534號案是個空案,上訴人沒有參加庭審,沒有委托代理人,所以認為本案程序嚴重違法。

  2012年10月15日,法治周末記者來到外形酷似白宮的溫嶺市法院,走進法院,里面回廊九轉,沒有內(nèi)部人員帶領寸步難行,一位工作人員調侃,“都說我們法院像迷宮,不假吧?”

  “我們都是這么做的,一個案子那么長時間不可能不結案,結了案再繼續(xù)審理就要重新立案,法院就是這樣的程序!睖貛X法院民二庭庭長俞圣岳認為很正常,他告訴記者,從形式上看是兩個案子,但實體上審理時是按一個案子來對待的,金健在“(2009)臺溫商初字第1886號”的委托代理在本案中依然有效,他是特別授權委托代理,所以有代理人參加就可以了。

  “盡管向金健下達了第二次繳款通知書,但訴訟費并沒有讓他再繳,我們內(nèi)部做了調整。”俞圣岳坦言,這么做被告方也不太理解,“被告代理人要再次向被告收取代理費,我們做了解釋工作才放棄!

  “怎么立案是立案庭的事,我們只管當做一個案子審理實體部分!庇嵬ラL再次強調。

  立案、審理兩張皮,勢必給當事人帶來麻煩和不解,記者欲采訪立案庭庭長,接待記者的辦公室夏主任經(jīng)過核實,告訴記者,法院都是這么操作的。

  對于庭審筆錄有誤的指控,俞圣岳一臉的不以為然:“特別授權代理人到庭了,我們就視同委托人到庭,把委托人也寫上,不僅僅是這個案子,其他案子也一樣,我們都是這么做的!

  “這不是瞪著眼睛說瞎話嗎?法院是查明事實的地方,眼前的事實都查不清,無中生有,怎么查明案情?”針對俞圣岳的說法,一位多年與法院打交道的溫嶺律師表達了自己的看法。

  “一案兩號,不倫不類,盡管和法官關系不錯,但我對溫嶺法院的這種做法是持反對態(tài)度的!弊棵怕蓭煴硎。

  都是審限惹的禍?

  “最高院和各省高院對審理期限是有嚴格規(guī)定的,這使得一些法院和法官為了業(yè)績或不被問責,弄虛作假,把不應當結案的案件草草結案,制造了不必要的麻煩,也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北本┮晃环山缛耸扛嬖V記者。

  俞圣岳坦言,重新立案是從程序上防止審限過長,這是溫嶺法院的一貫做法。那么臺州市中級法院持什么態(tài)度?“如此操作”在其他基層法院是否屬于普遍現(xiàn)象?臺州市中院又是如何管理的?記者來到臺州市中級法院采訪。

  臺州市中級法院負責接待記者的王主任首先聯(lián)系民二庭負責人許戰(zhàn)平接受采訪,一年前,作出撤銷溫嶺法院1886號裁定、指令繼續(xù)審理的審判長是他,如今,金健再次上訴二審的主審法官也是他。

  “中級法院指令繼續(xù)審理,而溫嶺法院另行立案審理,嚴格來講,這種做法是不妥當?shù)!痹S戰(zhàn)平含蓄地表達了自己的看法。

  記者復請王主任聯(lián)系立案庭庭長,王主任說已經(jīng)聯(lián)系,立案庭庭長在院長那里,一會兒就過來。然而,記者再三催促,直到下班立案庭庭長也未露面。

  夜幕降臨,臺州中院辦公室高主任向記者致歉,“我們還沒有到溫嶺法院了解情況,有些問題不便回答,明天上午電話在給你答復”。

  截至記者發(fā)稿,臺州中院沒有任何回復。

  金健告訴記者,從臺州中院復印的案卷材料中,發(fā)現(xiàn)民事起訴狀是從上個案子直接拿過來的,沒有他的簽名確認。

  而記者翻遍卷宗,沒有看到金健委托卓茂才為特別授權代理人的委托書。

  2012年10月22日,臺州中院審理了金健上訴案,代理律師認為,溫嶺法院另起爐灶、重新審理的作法完全違背了中院“繼續(xù)審理”的裁定,是法官人為制造的假案,應當給予撤銷。法治周末記者 劉立民 發(fā)自浙江溫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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