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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一法官遭撤職變訪民 稱不能平反就出家為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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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一法官遭撤職變訪民 稱不能平反就出家為僧

圖為郭學宏身穿法袍展示自己收到的勞動教養(yǎng)決定書。(圖/鄒石磊)

郭學宏,1966年出生,1988年進入伊通縣人民法院工作。2009年,在辦理一起普通的經(jīng)濟糾紛時,因為不聽領導“招呼”,依法辦案,丟了官職。遭撤職前,他任伊通縣人民法院副院長一職。此后,他便“淪為”上訪人員。2012年,伊通縣勞教委對郭學宏做出勞教一年的決定,后雖經(jīng)行政復議撤銷,但仍軟禁他長達兩個多月。上訪經(jīng)歷讓他心力交瘁。7月3日,他寫下“如不能平反,只能出家為僧,了斷紅塵”。

3名法官,依法辦案,卻被吉林省紀委下設機構——省整治和建設經(jīng)濟發(fā)展軟環(huán)境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案中有錯,遭到撤職。伊通縣司法系統(tǒng)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員表示,省市紀檢機關直接對案子做出認定和處理意見,這是典型的濫用職權干預司法,是利用紀檢權取代司法權的行為。

7月6日,進入郭學宏家樓道里的監(jiān)控攝像頭又安裝回去了。這是今年自兩會以來,他第二次遭到這樣的對待。這意味著,他外出的一言一行,又會24小時被8名不明身份的人輪流記錄。

郭學宏家離伊通縣委縣政府大樓僅一路之隔。從他家客廳里可看到政府大院內(nèi)飄揚的紅旗,不遠處就是“為人民服務”幾個大字。

郭學宏遭撤職前,是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副院長。2010年,他和其他兩名法官因依法辦理一起案件,被吉林省紀委下設機構——省軟環(huán)境辦公室認定案中有錯,遭到撤職。此后,他成了一位訪民,但他依然“信仰法律”。

兩天前,在距離伊通縣城約四十公里的長春市,履職最高人民法院院長4個月的周強,在吉林長春召開的全國高等法院院長座談會上強調(diào),“各級法院要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要建立健全保障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機制,完善指定管轄、提級管轄和集中管轄等制度,健全執(zhí)行聯(lián)動威懾機制。各級法院領導要敢于堅持原則,敢于堅持真理,敢于依法辦事,上級法院要理直氣壯地支持下級法院,確保依法獨立公正審判。”

郭學宏一案,能否得到糾正,也是檢驗落實周強講話精神的標準之一。

一起普通的民事案

這本是一起再普通不過的民事案件,但因為權力的介入,導致此案經(jīng)過法院4次審判裁定,最終也沒有對被告邱冬華形成有效的制裁。

事情要追溯到2009年。當年1月,馬東昌與邱冬華因采石場承包發(fā)生糾紛,原因是邱冬華未按協(xié)議繳納承包費,馬東昌提出解除跟他簽訂的采石場承包協(xié)議,并讓他支付承包費和相關損失總共165萬元。

采石場承包協(xié)議是2007年10月26日簽訂的。協(xié)議約定,馬東昌將其所擁有的伊通滿族自治縣財源采石場發(fā)包給邱冬華,承包期限為兩年,每年承包費為220萬元。承包費自生產(chǎn)之日起至停產(chǎn)之日,按月支付。

此后,馬東昌與邱冬華再簽了一個補充協(xié)議,約定承包費自2008年3月1日開始支付。然而,直到馬東昌將邱冬華告上法庭,他僅僅只收到邱支付的兩個月的承包費43萬元(包括破碎機頭使用費兩個月3400元)。為此,馬東昌曾多次向邱冬華索要,但均遭拒絕。

當月,伊通人民法院管轄的馬鞍法庭受理了此案,由法庭庭長張志信負責。馬東昌因擔心邱冬華會轉移采石場的固定資產(chǎn),同時提出財產(chǎn)保全申請。

伊通縣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當日作出財產(chǎn)保全裁定,查封了邱冬華承包的財源采石場的部分設備及12000立方米的成品石料!盀榱瞬蛔屗ㄇ穸A)有經(jīng)濟損失,我們明確告訴他,查封的設備可以繼續(xù)使用,但不能遷走。”郭學宏說。

案情如此明晰,審判很快有了結果。2009年3月2日,伊通縣人民法院判定馬東昌勝訴,并要求邱冬華在“本判決生效后10天內(nèi)給付承包費152萬余元”。

然而,戚長玉的介入,讓此案開始復雜化。戚長玉在2007年退休前正任伊通縣人民法院院長一職。

郭學宏說,戚長玉多次找到他,要求解封之前法院查封的邱冬華的財產(chǎn)。張志信也多次接到戚長玉電話。

郭學宏沒有答應,他告訴老院長戚長玉,“按法律辦,如果有解除查封的條件,就可以,要是沒有,原告(馬東昌)也不認啊!

3月17日,邱冬華的代理人張洪鵬向伊通法院提供了吉林聯(lián)合碳化物有限公司的8000平方米土地使用證及6000平方米房屋產(chǎn)權證實物再擔保,要求解封。“提供的材料均為復印件!睆堉拘耪f,張洪鵬退休前為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

在此情況下,張志信和郭學宏均要求對邱冬華提供的物證進行核查。但卻遭到了張洪鵬的拒絕。事后,經(jīng)查明,張洪鵬向伊通法院提供的擔保物證,早已于2008年6月被吉林省雙陽區(qū)法院查封,并無擔保資格。

在此情況下,戚長玉再次出現(xiàn),要求郭學宏行個方便!拔揖透f,我也剛上來,比較為難,讓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吧。”郭學宏說。

審判委員會的決定讓戚長玉的期望再次落空。伊通縣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不符合法定條件,不同意解除查封,待被告(邱冬華)提供現(xiàn)金或有效實物時再議。

2009年5月23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軟辦”的違規(guī)調(diào)查

在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維持原判的10天前,郭學宏的心也確實懸了一把。5月13日,他在吉林省《新文化報》上看到一則通報9起“涉軟”案件的批評報道稿件,伊通人民法院辦理的邱冬華一案便是通報的第一起。

3天后,伊通縣召開副科級干部大會。在大會上,縣委一位主要領導狠狠地批評了伊通法院。“領導就覺得我們沒有保護好軟環(huán)境,破壞了招商引資。”郭學宏說。

但當郭學宏看到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后,心總算落了地!叭绻覀冇绣e,上級法院就會給糾正過來了!

邱冬華一案很快進入執(zhí)行程序,郭學宏以為很快就能結束?刹辉耄瑳]多久,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因邱東華的申訴,裁定撤銷兩級法院做出的判決,指定公主嶺市人民法院再審。

與此同時,案件背后的運作也讓郭學宏意想不到。一年后,也就是2010年6月,四平市紀委召開8家媒體通報會,宣布伊通縣人民法院違法辦案。郭學宏說,他事后才知道,邱冬華通過戚長玉找到吉林省紀委軟環(huán)境辦副主任李明國,一直在背后幫助操作此案。

在給媒體的通稿上這樣寫道:從2009年6月6日起,省和四平市軟環(huán)境辦聯(lián)合就此事進行調(diào)查,經(jīng)核實,伊通縣法院在審理馬東昌和邱冬華經(jīng)濟糾紛一案的過程中,不正確履行職責,違法超標的查封,違反了相關法律規(guī)定。而該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再擔保解除財產(chǎn)保全申請不予辦理,致使財產(chǎn)被查封長達17個月,嚴重影響了企業(yè)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給企業(yè)造成了重大的經(jīng)濟損失。

郭學宏在媒體上看到這個通報時,感到很氣憤,他更搞不明白什么時候“給企業(yè)造成重大的經(jīng)濟損失”!岸紝懙梅浅G宄榉馄陂g,邱冬華可以繼續(xù)使用,也可繼續(xù)生產(chǎn),怎么可能造成經(jīng)濟損失!惫鶎W宏說,“這明明就是要通過媒體把案子做實,通過道德把我們整垮!

這樣的認定明顯是違規(guī)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錯案責任追究辦法》第27條規(guī)定,案件的對錯與否,應該由上一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委員會研究確定。“紀委根本就沒有資格過問案件的具體審理。”郭學宏說。

隨后,四平市紀委召開常委會研究決定:建議依法按程序免去姜守臣伊通縣人民法院院長職務,并依照有關規(guī)定免去其黨組書記職務;給予郭學宏處分,并建議依法按程序撤銷其伊通縣人民法院副院長職務;給予張志信黨內(nèi)嚴重警告處分,并建議撤銷其伊通縣人民法院馬鞍法庭庭長職務。

在此之前,吉林省紀委軟環(huán)境辦在介入調(diào)查一個月后,曾給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過一個通知,要求他們對財源采石場承包合同糾紛案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郭學宏說,當時四平中院的一位副院長帶著他和張志信一起去到李明國辦公室,向其做了詳細匯報!败洯h(huán)境辦對當事人反映的案情細節(jié)都要過問,這是省紀委軟辦違規(guī)違法在操作此案。最后以‘涉軟’問題打擊報復不聽話的辦案人員!

郭學宏說,李明國要求伊通法院無條件解除之前的查封,并允許邱冬華將保全的財產(chǎn)拉走,但卻遭到了拒絕!八ɡ蠲鲊┚团闹雷诱f,‘省軟辦就沒有管不了的事’。”

然而,就在四平市紀委向媒體宣布伊通縣人民法院在辦理邱冬華一案時超標的查封后,公主嶺市人民法院依然支持了伊通人民法院!笆〖o委認定我們存在超標的查封問題,那么再審法院應該對我們的所謂‘超標的查封’予以糾正,但再審法院(公主嶺人民法院)不僅沒有對我們的查封進行糾正,反而在2010年3月至5月兩次重新查封過程中,均與我們查封的財產(chǎn)‘分毫不差’,這從法律上印證了我們對邱冬華的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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